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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编辑:严燕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3日    点击数: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浙江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精神,为了加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推动基地规范化建设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以某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问题和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中心,以该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团队或研究实体为核心,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组织跨学科、跨单位持续、系统研究的开放式研究机构。   

基地是依托具体的教育科研单位,拥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科研编制和行政编制)、办公场所、设备资料、运行经费等,主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其中依托高校的基地是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实体机构。

根据基地研究内容和方向分为侧重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和侧重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前者以建设领先本省、影响全国的学术高地为目标,后者以成为我省乃至国家新型智库为目标。根据基地建设成熟程度,分为重点研究基地和培育研究基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围绕我国特别是浙江当代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立足浙江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推出一批在全省乃至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的精品成果,建设一批实力和影响力在全省处于该研究领域前列的示范性研究机构,为繁荣浙江学术、服务浙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是基地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基地命名和基地建设规划审定,基地在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与基地依托单位共管、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基地是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建设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势研究领域、打造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平台。基地承担的主要任务有:

1.科学研究。围绕我国特别是浙江当代发展的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以及学术前沿问题,制定研究计划,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打造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高地。

2.社会服务。主动承接社会各界特别是省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推进协同创新,开展咨询服务,努力解答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打造我省重要的新型智库。

3.人才培养。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培训和社会服务等,造就一批在全省乃至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打造我省相关领域的人才高地和高层次人才孵化中心。

4.学术交流。举办高水平的全国性、国际性大型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5. 资料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信息网络等,打造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高水平的信息交流中心。

6.科研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建立研究人员聘任制度、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探索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成为我省社科研究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社科联是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基地建设,制定基地管理制度,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提供基地发展必要的支持。

省社科联科研管理处具体负责基地日常业务的指导协调、联络联系工作。

  第七条 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地建设目标和要求,指导基地制定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审定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建立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2.确保基地建设所需的人员、经费等各种科研条件;

3.督促基地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审核、检查和落实;

4.指导、负责基地课题的申报、推荐和管理;

5.每年至少向省社科联报告一次基地发展情况,并配合省社科联做好基地的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基地的申报实行依托单位申报制。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机构,由所隶属的依托单位统一组织推荐和申报。申报基地的科研机构必须是正式批准成立并已运作一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第九条 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由依托单位分管领导或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十条 基地须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参与项目、开放性研究课题、成果的评审,组织、参与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委员应是省内外该研究领域的一流专家,适当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基地负责人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与基地建设周期同步。

第十一条 基地须配备学术带头人作为研究计划的专业引领者和组织者。其中,应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2-4人担任首席专家,负责研究任务的实施和管理。

基地根据研究情况拟定若干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设方向带头人,负责各方向建设任务的制定和落实。方向带头人一般由本单位该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首席专家聘用和研究方向带头人担任的时间不得少于4年。

第十二条 基地的核心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明确岗位职责、义务和研究任务。基地科研人员除编制内,还可根据需要聘用编制外的研究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年。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基地其专职研究人员不得少于6人。

基地按“带(给)课题和任务进基地、完成课题和任务出基地”的开放运作模式,聘任非专职研究人员。聘任合同应明确工作任务、享受待遇、聘任时间、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研究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面向基地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研究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研究课题由各基地面向省内外专家学者公开组织申报。经省社科联组织评审后,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立项的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研究课题必须同时遵守《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以及所属基地的课题管理制度。课题资助经费由基地负责并直接拨付。基地应与立项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立项协议书》,明确有关要求。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研究课题的管理,由省社科联科研管理处与基地依托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基地须做好配合和存档备案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社科联根据基地上一年度研究绩效情况分配相应的课题数量。基地每年面向社会发布课题指南或重点选题,通过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的方式,自行组织一批研究课题,不断推出具有基地特色的系列化研究成果,主动为党政部门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

 

第五章 研究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要强化精品意识,提升学术影响力。在一个建设周期内,每个基地须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项以上,平均每年在一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以浙江大学认定期刊名录为准)。依托单位和基地要加大对高级别科研项目及成果的资助奖励力度。

第十六条 基地要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通过编辑出版集刊、在重要报刊组织专栏等形式,发表所研究的高水平成果;将研究成果与教学培训、科学普及、咨询服务等相结合,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层面推介转化。

侧重基础理论研究的基地要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工作,统一编印出版高质量的系列丛书,在基地研究领域打造国内有影响力的学术著作品牌。

侧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基地要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向省社科联报送最新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七条 基地资助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基地在聘任研究人员、资助课题研究和成果出版发表时,须在有关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成果的署名和归属问题。

基地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在出版、发表或报送时,须在封面或其他相关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或培育)研究基地XXXX(依托单位名称)XXXX研究中心(或研究院)成果”或“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或培育)研究基地XXXX(单位名称)XXXX研究中心(或研究院)项目(编号:XXXX)资助”。基地研究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单位须是相应的基地,或注明作者是相应基地的研究人员,否则不予承认。

 

第六章 学术研讨与合作

第十八条 基地要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围绕自身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每年举办至少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每个建设周期举办至少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须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

基地应经常性举办系列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以拓宽学术视野、培养青年学术骨干。

第十九条 基地要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外教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基地要为研究人员提供出国访学、培训、讲座、兼职、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等机会,并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基地讲学、参与研究等。

 

第七章 图书资料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 基地要围绕自身研究领域,建立独立于依托单位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资料室要具备与自身研究领域相关、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以及最新书刊资料、非出版物、电子图书等,努力建设具有学科特色的文献中心。

依托单位的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管理的档案范围包括: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会议、科研经费、工作报告等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基地要根据自身研究领域和方向,建立若干专题数据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地网站应有独立域名,网站主页要标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基地名称、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执行负责人、研究方向等重要事项变更,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等情况,须及时向省社科联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地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基地重要建设情况、活动信息、重要研究成果、简报等报送省社科联,并于每年年初向省社科联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将有关建设情况集中录入省社科联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系统地反映基地建设基本情况。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确保每年投入经费(不包括人才引进经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基地建设,省社科联根据对基地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的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成果宣传转化、学术交流、图书资料网站建设、人才培养等。依托单位要按省社科联拨付给基地的专项经费额度进行12配套。

第二十八条 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政支持基地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基地无关的支出。购置的图书资料和设备须统一造册登记,纳入单位的资产管理。

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单位要对基地建设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省社科联适时对支持基地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一般每4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定期检查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省社科联每年组织一次基地检查,检查形式为基地自查、省社科联审核并抽查等,并在一个建设周期内组织一次对基地的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作为衡量基地工作业绩、分配基地课题数量、提供后续财政经费支持的主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进行通报表彰,并在专项经费支持、课题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或奖励。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不合格:

1.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或存在严重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2.基地经费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财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要研究工作,或未按时间完成分配给基地的课题研究任务的;

4.实体性建设等方面不符合基地建设要求的;

5.依托单位支持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或建设经费未到位影响基地正常运行的;

6.检查评估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省社科联视具体情况给予公开通报、减少课题立项数、减少或停止拨款等处理,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三十条 建设周期满后,省社科联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进行全面验收。

组织基地验收的同时,省社科联受理我省同一研究领域其他科研机构的基地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基地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被申报科研机构超过的,撤销该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历次年检、评估为优秀的基地,经省社科联研究同意,可以免于验收,直接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三十二条 基地建设满2个建设周期或满8年后,经验收合格,自动转入基地成熟发展阶段。

基地在成熟发展阶段,应按既定发展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要主动承担省社科联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向省社科联上报基地发展情况、课题研究动态和工作信息。省社科联不再每年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对高质量的创新性研究成果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在基地成熟发展阶段,省社科联不再组织对基地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但视情况不定期进行评估或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培育研究基地的培育时间不超过4年。培育满2年后,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定为合格的转为重点研究基地;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继续培育2年,期满后经专家验收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再保留培育研究基地的资格;评定为不合格的,直接撤销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为:Key Research Centre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培育研究基地英文全称为:Cultiv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Centre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各研究基地对外全称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XXXX(依托单位名称)XXXX研究中心(或研究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细则》(试行)终止执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各研究基地及其依托单位须制订、修改相应的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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