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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严燕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4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支持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行(20009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出版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省级单位的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在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以缓解学术著作出版难问题。

第三条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培育“当代浙学”,扶植具有浙江特色的优势学科和学术领域,努力为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文化大省建设服务。

第四条省社科联出版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社会科学发展政策与规划为导向,与国家、省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省社科联出版资金的资助对象为社会科学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书稿,是作者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专著书稿。

第六条各种辞书类、教材类、资料类、普及读物类、翻译类(包括用外语撰写的著作)、文学作品类、软件类、音(像)制品类、论文汇编类、再版类成果,以及申请者与国(境)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拟在国(境)外出版社出版的成果,不易公开出版的成果等,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申请省社科联出版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省社科联所属的省级社会科学类学会(研究会、协会)会员,以及省属大专院校、省直单位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不包括省社会科学院的工作人员)。

2、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证据;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编或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申请资助已故学者遗著出版,可由学者的后人或有关学术机构提出。

3、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但尚未正式付印。

4、申请者确无学术著作出版经费来源,或在出版时经费确有困难。

5、申请时必须有所在推荐单位(省级单位含省级学会)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

 

第三章资助类型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省社科联出版资金资助类型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

1、全额资助。根据申报书稿的学术水平和申请者的意愿择优选择,由省社科联组织,统一在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列入省社科联“当代浙江学术文丛”。出版后省社科联向作者提供部分图书。

2、部分资助。作者自行联系出版社出版。省社科联根据出版合同,给予部分出版资助,资助经费一般为1-3万元,分期支付。

第九条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额资助的书稿如出版费用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一般由作者自行解决。

 

第四章资金申请

第十条申请省社科联出版资金,须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表》一式2份。

2、《著作内容提要活页》一式3份。

3、完整的匿名书稿(印刷稿)2部。书稿应包括前言和目录(至少到节)、正文、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等。

4、其他可反映书稿水平的佐证材料,包括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

其中第234项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及工作单位等有碍匿名评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省社科联出版资金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15日至515日。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省社科联每年成立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负责当年申请书稿的评审、审批工作。

学科专家组由省内知名专家学者以及省直单位的领导共同组成。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的,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省社科联出版资金日常工作,由学会处承担,包括对申请书稿的形式审查、材料整理、后期管理等。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搞倾斜照顾。

评审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对在政治导向方面有争议而又拟资助的书稿,必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

2、坚持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原则。认真负责的评审态度。应本着有利于引导和支持我省社科界围绕主攻方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我省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审。

3、坚持学术质量标准。拟资助的书稿必须符合学术研究规范,具有科学的研究方法、严密的逻辑体系,并有较大理论创新,学术质量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其中拟全额资助的书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研究浙江问题的,质量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研究其它学术问题的,质量必须在全国同类成果中居于领先水平。

4、坚持配套优先的原则。为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推荐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省社科联出版资金给予配套支持或奖励的,或者推荐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出版单位愿出资承担部分出版经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助。

第十四条评审一般采取学科专家组审读书稿、集体评议并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法。

审读采取匿名审读方式,每部书稿必须有2名以上专家审读。

学科专家组必须在听取主审专家审读意见、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差额评出拟资助书稿,并报评审委员会最后审定。

第十五条省社科联对拟资助书稿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正式发文公布立项。

第十六条学科专家组、评审委员会对资助书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省社科联学会处负责向申请人传达,供申请人参考。

 

第六章资助方法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省社科联学会处根据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资助项目方案,经省社科联党组同意后,8月底报送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方案批准后,受部分资助的申请人根批准文件与出版单位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并将出版合同复印件等报送省社科联学会处。学会处据此按计划进度拨付经费。获部分资助的书稿必须在第一批经费拨付后2年内正式出版,出版社必须是省级或以上出版社。著作出版时,作者的署名及著作的内容必须与所立项时一致。著作出版后须向省社科联送交20本图书。

全额资助书稿须在指定时间前将定稿的1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至省社科联学会处。

第十九条省社科联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必须在封面或扉页上标注“浙江省社科联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条为加强对资助书稿的管理,出现以下情况的,省社科联将酌情予以惩罚:

1、出版的著作未达到省社科联的预定要求,如未标注“浙江省社科联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字样等,省社科联有权中止甚至追回已拨经费。

2、已获资助的书稿2年内未按期出版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社科联将追回已拨经费。

3、著作权出现争议的,省社科联即中止、收回资助,待裁决结论明确后再予以处理。其中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社科联出版资金。

4、因故变更出版计划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省社科联酌情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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