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 |生态文明研究院&碳中和研究院|学校主页|
政策文件
首页   >   政策文件   >   项目相关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严燕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4日    点击数:

 

省级各社科研究部门,各高校:

为加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强省建设,现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8912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3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研究项目、出版成果资助方案及绩效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根据资助方案,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编入相应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其他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经费编入省社联年初部门预算,在预算草案报经人代会通过后按规定拨付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研究经费、出版经费、奖励经费以及经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经费。

第四条  研究经费是指符合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选题范围,经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组织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

第五条  研究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通讯费和其他支出。其中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等,不包括最终成果出版费。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文化研究工程属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按总经费的30%直接提取。绩效支出涵盖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核心人员包括外单位协作人员。绩效支出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额中单列。不同单位之间因研究需要划拨经费,间接费用不得重复提取。

第六条  系列项目按不超过研究经费总额25%作为保留经费,由项目总负责人统一调配,用于学术研讨、专家论证(包括设计论证、开题论证、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审读等)、集体调研、成果宣传等项目研究实际所需支出。

第七条  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研究经费标准原则上按附表所列范围执行。有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低于附表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出版经费是指根据文化研究工程成果评审结果,对准予出版的研究成果给予的出版补助资金。

成果出版按招标方式确定出版单位。

第九条  普通图书出版经费标准参照附表所列范围,实际执行价格按竞价结果,可以低于表中最低价,但不得高于最高价。图册、特大开本等有特殊需求的图书,按招投标或专家论证实际费用另行确定。

影印时卷数合册另行确定。

第十条  奖励经费是指对有重大影响和重要学术价值的成果,以及在文化研究工程实施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的经费。

第十一条  文化研究工程成果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的,文化研究工程按奖金额的11配套奖励成果项目组。成果获得国家出版政府奖(含提名奖)的,按奖金额的11分别配套奖励项目组和出版社。同时获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配套。奖金列入第二年文化研究工程预算。

成果奖奖金允许按同类奖励使用方法,在项目组成员中按贡献公平分配。各单位应制定符合工资部门规定的按贡献大小倾斜的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实施完成后,经过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省委省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非省级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转拨单位应在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下达给下级预算单位。

子项目负责人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妥善做好研究经费转拨工作,并说明间接经费提取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后,各所在单位按浙委办发〔201721号等相关财政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相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娱乐消费支出。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资金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研究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研究项目资金预算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单位和个人取得文化研究工程项目资助经费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研究内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补助资金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具体措施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撤项等。受处理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省文化研究工程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省文化研究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015日起执行。

 

附件: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略)

 

版权2021©浙江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

地址:浙江·杭州·临安区武肃街666号

联系电话:0571-63732700